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6年4月份政风行风热线暨访谈
主持人:请程总介绍一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令第17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定了哪些制度性的保障措施?
程总:好的。
《办法》贯彻落实“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管控、保护、优化调整、质量建设等作出具体规定,依法实行严格保护。同时,将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优进劣出”的管理机制作为重点,在坚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整体稳定,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保护任务不突破的前提下,以整合调整、集中连片、提高质量为目标导向,明确了允许优化调整的情形、程序和规则,兼顾耕地保护的刚性和农业生产的灵活性。主要有以下4项具体的制度:
1、确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
2、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机制;
3、完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规则;
4、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纠错机制。
主持人:请程总继续为我们继续介绍《办法》中确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程总:《办法》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有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以下6种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1、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
2、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质量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且坡度小于15度的耕地;
4、有良好的水资源与水土保持条件的耕地;
5、从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的耕地;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还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评估并合理确定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并进行动态调整。
主持人:请程总再介绍一下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机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程总:《办法》规定了允许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情形,并明确了基本程序和相关要求。
1、明确优化调整原则,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在坚持整体稳定,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的原则优化调整并落实补划,逐步提高永久基本农田中优质耕地的比例。
2、明确优化调整情形,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等地方反映迫切、有利于耕地保护和农业生产的情形需求。同时,在保护任务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各地每年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情况,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局部正向优化,将其中划定不合理地块、难以长期稳定利用地块等及时调出,将优质耕地等及时调入。
3、规范调整补划要求,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当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个别确实无法在县域范围内落实补划的,按各省规定做好统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评估调整的,将辖区内耕地后备资源情况作为重要参考,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耕地超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比例的,才能启动调整。
4、建立优化调整程序,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备案)后,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主持人:请程总继续介绍完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规则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程总:《办法》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规定,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管理实践需求,对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作出了细化,以保障经济发展的合理需求。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确需就地建设的遗址保护项目;按程序纳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用地项目,纳入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同时,针对矿业用地的需求,规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允许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
此外,针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承担战略任务的重要功能平台、重大生态建设项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的重大居民迁建工程等,需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整。
主持人:请程总继续介绍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纠错机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程总:《办法》明确,因技术误差等原因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涉及补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永久基本农田年度评估中统筹落实。
主持人:程总,《办法》对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程总:《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及不合理利用土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项目在实施方案制定或者立项阶段,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2、项目完成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落实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
3、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主持人:请程总再介绍一下,《办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程总:《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农村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建设,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决议程序后,可以按年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建议。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对调整补划建议进行统筹,可以按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补划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调整补划申请进行统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超过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比例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3、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4、核查通过后,经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主持人:请程总继续介绍,《办法》对实施年度体检进行年度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程总:《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年度体检,对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质量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超过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比例的,可以申请将储备区中的优质耕地或者农业空间治理活动中产生的优质耕地调入永久基本农田。
2、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存在移民搬迁后不适宜耕种的地块、零星破碎地块,位于坡度15度以上、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生态脆弱地区、地下水超采区、河湖管理范围内以及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灾毁和采矿损毁无法修复等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等地块,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要求的地块,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可以依据本条第一项规定在申请调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同时将有关地块调出永久基本农田。涉及调出高标准农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补建。
3、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年度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发现本集体经济组织永久基本农田存在本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实建议,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调出范围。
主持人:程总,哪些情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要由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程总:《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原则,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确需就地建设的遗址保护项目;
2、按程序纳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用地项目,纳入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程总,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程总: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有下列4种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2、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3、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三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不得不提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和 《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
基本农田:≥ 5亩、一般耕地:≥ 10亩
(2)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是指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5亩、其他林地:≥ 10亩
(3)“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认定是指非法占用后,导致土地丧失种植条件或严重破坏生态功能(如硬化、挖沙、采石、堆放污染物等)。
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互动交流
办事服务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