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1月份政风行风热线暨访谈
主持人:曹局长,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2023年11月28日,省政府印发《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以下简称《办法》),请问本《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曹局长: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建立实施以来,由于我省在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安置措施、补偿标准等方面没有统一规定,一些地方履行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导致征地矛盾纠纷突出,发生大量信访、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适时出台《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是妥善化解土地征收中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迫切需要。
为落实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土地征收的制度安排,解决好征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防范和化解好土地征收领域行政争议,结合我省土地征收工作中成熟经验和做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起草制定了《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并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我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进一步健全和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中具体征地程序和补偿安置措施进行了统一规范,上升为法规制度。从源头上规范了政府土地征收行为,夯实了土地征收法治基础,提升了土地征收的法治化水平。
主持人:曹局长,《办法》有哪些具体内容?请您简要介绍一下。
曹局长:《办法》共7章45条,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完善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机制
《办法》在集成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征收规定的基础上,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作出整体设计,形成闭环管理,提供全链条全过程的制度供给。在征地前期程序方面,逐一细化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六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在土地征收报批方面,规定了市、县(市、区)政府申请土地征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报批时限等要求。在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方面,进一步完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以及交付土地等程序的具体要求,始终坚持以程序正义促进权益保护。
二、健全土地征收知情权保障机制
《办法》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全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明确要求征收土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各类公告事项应当通过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张贴公布。在土地现状调查环节,要求实地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并通知拟征收土地权利人参加,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公示。拟征收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提出复查申请,保障其表达异议的权利。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环节,《办法》明确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解决了实践中对《土地管理法》“多数”难以把握问题,降低被征地农民提请听证的“门槛”条件。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环节,规定被征地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认为分配费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三、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多元补偿保障机制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办法》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费用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细化了集体建设用地评估、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的具体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得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村民住宅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目前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正在制定中,我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文执行,大家可登陆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进行查询。
《办法》对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安置方式进行了特别强调。规定了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应当优先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并由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减轻被征地农民负担;采取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应当先安置后搬迁,无法做到先安置后搬迁的,应当自被征地农户腾退房屋之日起3年内将安置房屋分配到农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合理得到住房安置。安置前被征地农民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政府责任超过3年未安置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2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建立土地征收行为规范运行机制
《办法》对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在土地征前、征后、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详细规定,切实规范和约束政府及相关部门征地行为。如针对个别未签订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但对于如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时间、程序、内容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办法》对市、县(市、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明确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确保有章可循。
为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程序全程可追溯、档案可查证、责任可追究,《办法》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充分保障土地征收实施全过程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建立了违法征地责任追究机制
为了防止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实施土地征收,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办法》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违法实施土地征收的具体情形并明确法律责任。针对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伪造签名,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等违法违规问题,《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曹局长,在土地征收中老百姓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哪些人能获得补偿安置,《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曹局长:《办法》规定,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被征地农民获得征地安置补偿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进城务工等原因离开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各地规定也不尽一致。《办法》为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办法》通过对可以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情形的规定,既是让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等吃颗定心丸,也是让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心无旁骛地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主持人:请曹局长继续介绍大家也比较关心的补偿安置费用分配问题,《办法》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曹局长:针对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补偿安置费用分配问题,一是规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是规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
三是规定征收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可以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
主持人:请曹局长继续介绍一下和以往相比,《办法》有哪些显著特点?
曹局长:《办法》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特点:
一、立足实用管用,集成细化征地补偿安置程序
1、逐一细化预公告、现状调查、风险评估、方案公告、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等批前程序6个环节的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
2、明确申请土地征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报批时限等报批程序。
3、完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以及交付土地等批后程序。
二、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补偿安置难点问题
1、针对土地征收实施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具体事务。
2、针对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补偿安置费用分配问题,详细规定了补偿安置费用的归属、分配办法。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1、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各个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落实对被征地农民各项补偿安置措施,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的筹集、支付,以及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等作出规定。
3、对违反征地补偿安置规定、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