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4月份政风行风热线暨访谈
主持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市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全面提升工作效能会议精神,最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了一些措施,请曹局长介绍一下。
曹局长: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印发了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运行向稳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里涉及20条举措,主要是:1、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实行规划过渡期政策;2、统筹安排重大项目、非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计划指标进行单列;3、争取省专项指标奖励,优先保障优质及头部产业项目;4、积极调剂、申请解决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5、推进工业项目规划审批权下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规划方案“远程评审”;6、加强能源资源保障,开展新一轮找矿突破行动;7、拓宽补充耕地渠道,鼓励各县区探索山坡农用地(非林地)与平原林地置换;8、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省级试点;9、实施淮北市新北沱河烈山片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完成4个县(区)1:5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10、对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低效用地处置任务的县(区)予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11、建立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制机制,支持工业企业“因企制宜”选择最合适的用地方式;12、实行工业用地转让预登记、完善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制度;13、明确闲置和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同意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14、推进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矿产资源有偿处置,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15、明确委托用地审批件在我局运转流程不超过10个工作日,涉及使用林地的,允许容缺办理;16、简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水利水电项目的淹没区用地,不需要开展用地预审;17、明确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按要求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18、实行工业项目“交地即发证”、二手房转移登记“带押过户”政策;19、将测绘事项优化为三个阶段10项,推行部分产业类项目竣工核实和不动产测绘“测算合一”;20、全面免收小微企业及工业类企业转移登记费、免缴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资金占用费。以上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但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主持人:请曹局长具体介绍一下在建设用地保障方面的举措?
曹局长:在这里为大家简单介绍下重点内容。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的过渡期内,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继续执行。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他急需建设项目,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承诺将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的,其建设用地规模应保尽保,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双招双引”“招大引强”入皖的优质及头部产业项目,争取省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
主持人:请曹局长继续介绍在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方面我们这次推行了哪些举措?
曹局长:一是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制订出台《淮北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持续推动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目标任务。对完成处置任务的县(区)予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二是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方式。持续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用地,鼓励实行带方案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推进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新批工业项目实行“标准地”供应全覆盖,提升标准化厂房利用率,促进开发区由规模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提升。推行“用地清单制”。
三是创新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管理。明确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25%、工业用地未达到“三通一平”、且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让,支持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让预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完善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制度,预计5月出台《淮北市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制度》,明确在不改变用途和规划条件且满足独立使用及安全、消防等要求前提下,允许分割转让。
四是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指导落实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制度。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主持人:请曹局长再具体介绍在提升自然资源系统服务效能方面我们这次推行了哪些举措?
曹局长:一是强化用地审批部门联动。发挥市重点项目土地要素保障会商协调推进机制的作用,促进重大建设项目及时落地,有问题及时开展集中会商,专题解决项目用地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确保要素保障尽快到位。用好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下放政策,明确委托用地审批件在我市自然资源系统内部从受理到呈报的运转流程不超过1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允许容缺办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在用地批准前须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是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协调推进工业企业历史遗留“难办证”问题化解。工业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交地即发证”。经批准分割的工业用地,可以为申请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实行二手房转移登记“带押过户”,二手房交易无须提前结清贷款即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是推进“多测合一”改革。优化合并测绘事项,将测绘事项由原来四个阶段13项优化为三个阶段10项。搭建平台线上办,实现测绘业务在线“一次委托”,避免多头测绘、重复收件,提高工程建设审批效率。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及时清理、取消测绘市场的限额性措施。对产业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等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产业类项目,推行竣工核实和不动产测绘“测算合一”。
主持人: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进入21世纪,人口不断增多,耕地逐渐减少,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首先要确保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请曹局长介绍一下耕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哪些耕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曹局长:耕地的认定标准,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为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1号)规定,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并对具体类型进行了解释。这两个标准都是从种植用途角度界定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对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严格保护的耕地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一是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是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是蔬菜生产基地;四是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是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主持人:为提升粮食产能,中央在加强农田建设的同时,还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请曹局长介绍一下制止耕地“非农化”主要有哪些措施?
曹局长:耕地“非农化”是指占用耕地从事各项非农业活动的行为。耕地“非农化”会明显改变土地的利用性质,破坏耕地的生产能力,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明确提出了八项制止耕地“非农化”的措施: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七是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八是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