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11月份政风行风热线暨访谈
主持人:最近我们注意到,8月2日、8月3日、10月18日自然资源部出台了三个重要文件,一是会同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二是《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三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
三份通知中的部分政策措施和以前相比发生了一些变化。
徐局长,请您介绍一下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徐局长:《通知》规定对超出原规划的建设项目可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用地。具体来说,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应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用海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可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用地。
目前,淮北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率先通过自然资源部质检并正式启用,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报批项目的依据。我局也在加快推进《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编制工作,待履行程序后报省政府审批,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主持人:徐局长,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请您介绍下规划许可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徐局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战略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不得擅自设置、分割或下放规划管理权限。
同时规定要依法严肃规划许可管理。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及时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报批。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设置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城市更新等应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严格依据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主持人:徐局长,请您继续介绍一下《通知》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徐局长:《通知》规定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过去,建设项目分期分段申报或办理用地审批,有“拆分”报地批地、规避法定审批权限的嫌疑。此次明确提出,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主持人:徐局长,供地程序方面有哪些新变化?
徐局长:主要是优化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这意味着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后,建设单位立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手续,大大缩短了开工时间。
主持人:徐局长,怎么理解“直接核发”这个概念?
徐局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方案,按程序报批。在实施供地时,建设单位无需再次申请。供地方案与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同一审批主体批准的,在批准实施后,可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因审批主体不同不能同步批准的,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批时,同步开展供地方案编报等供地前期工作,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根据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主持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请徐局长介绍一下具体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徐局长: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进一步体现了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由中央和地方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
二是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顺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四荒”资源,不与粮争地。
三是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建立补充耕地立项、实施、验收、管护全程监管机制,确保补充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实现补充耕地产能与所占耕地相当。
四是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稳妥有序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
主持人:请徐局长再介绍一下我市是如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
徐局长: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田长制的意见》要求,市委、市政府也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制定了《淮北市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今后一个时期耕地保护的8项任务:
1.严格规划管控。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管控目标,运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实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上图入库。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为抓手,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逐步形成“百亩园、千亩方、万亩片”格局。
2.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强化耕地保护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六个严禁”要求,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不减少。统筹生态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依法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将长期稳定利用耕地、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纳入储备区管理。
3.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坚持耕地利用优先序,将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加强耕地撂荒监测,强化政策引导,督促恢复耕种。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严防擅自改变耕地种植结构、用途。
4.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
5.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严格受污染耕地管理。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和中低产田改造治理区等为重点,综合利用工程、生物、农艺和农机等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全面提升耕地质量和农田生态保护水平。
6.加强信息公开。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显著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保护标志,明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位置图、田长职责、举报电话等内容,公开田长名单和责任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耕地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开展田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7.加强信息化监管。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技术,建立农田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平台,监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利用变化情况。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8.严格耕地保护监管。加强日常巡查监管,运用耕地卫片监管、卫片执法检查等手段,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