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10月份政风行风热线暨访谈
主持人:徐局长,《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
徐局长: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共有八个章节,71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主持人:徐局长,请您再介绍一下新《实施办法》修订的特色亮点有哪些?
徐局长:亮点内容体现以下5个方面:
1、建立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度。
2、突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3、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4、实行严格高效的建设用地管控制度。
5、建立自然资源督察制度。
主持人:新《实施办法》对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提出哪些具体规定?请您继续介绍。
徐局长:(一)国土空间规划括:
1、省、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省、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
3、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包括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
(二)建立全省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制度,明确规定:
1、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2、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4、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的乡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国土空间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5、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的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法律地位。
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实施用途管制、用地审批以及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2、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或者超过年度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四)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公开制度。
1、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坚持公开透明,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2、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还应当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
主持人:徐局长,新《实施办法》对维护被征地农户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徐局长:重点是分类细化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1、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度,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对宅基地的补偿安置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明确征收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4、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有了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所有权人所有。
5、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
主持人:徐局长,最严格耕地保护举措又有哪些具体规定?
徐局长: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1、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优质耕地。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确保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蔬菜、油、棉、糖等农产品生产。实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制度。
3、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统筹调剂耕地指标,保障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整理项目库,保证耕地开垦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执行。开垦耕地所需资金或者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4、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5、明确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少占或者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耕地耕作层的保护;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6、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模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
主持人:徐局长,新《实施办法》对建设用地管理又有哪些新规定?请您继续介绍。
徐局长:1、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2、新建立用地范围弹性调整机制,对已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在项目建设期间,因依法批准修改工程设计导致用地范围调整的,应当自项目主体工程完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实际用地范围,向原用地批准机关申请对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进行调整。
3、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进一步拓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范围,为文化、旅游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发展用地需求畅通了渠道。
4、明确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3)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等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宅,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住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6)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6、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原地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的,无需另行审批,但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的,应当重新审批。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地上住宅、附属用房等应当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主持人:为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新《实施办法》建立自然资源督查制度,请徐局长介绍一下督察工作任务体现在哪些方面?
徐局长: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重点明确了6项监督检查任务:
(1)耕地保护情况;
(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3)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4)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5)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