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8月份政风行风热线暨访谈
主持人:曹局长,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请您简要介绍一下《通知》的出台背景。
曹局长: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要求,自然资源部结合国务院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专项督查中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反映的要素保障方面的意见建议,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保障建设项目落地的阶段性政策措施,于2022年8月2日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该《通知》共7个方面26条,主要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土地计划指标、用地用海审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土地供应等内容。
主持人:请曹局长再介绍一下在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政策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曹局长: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的规划依据。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可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用地。二是“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依据。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时附省级人民政府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用海审批申请时,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主持人:曹局长,请您继续介绍在建设用地审批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曹局长:现阶段对建设用地审批针对性地提出了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简化用地审查、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简化规划许可程序、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等举措,同时重申了国家重大项目可继续申请先行用地,拓展细化了临时用地政策内容。具体举措有以下7个方面内容:
1、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探采合一”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2、简化用地预审审查。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3、支持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4、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5、调整用地审批。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建设方案调整,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总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均不超原批准规模;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涉及调增永久基本农田,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应当报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涉及新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后,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6、落实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7、简化规划许可程序。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核发统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简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主持人: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规定有哪些?请曹局长继续介绍。
曹局长:具体有以下4个方面规定:
1、明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其项目为: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
(2)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
(3)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4)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
(5)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原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
(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2、允许国家重大项目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兑现承诺的,自然资源部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指标。上述承诺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
3、扩大补充耕地来源。支持各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平原地区非耕地逐步恢复为耕地,其中“二调”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以用于占补平衡。
4、统筹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补划;市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省域范围内补划。优先将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主持人:曹局长,为优化营商环境,在土地供应方面又有哪些新举措?
曹局长:明确要求各地按照“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积极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机制,强调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基础设施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1、推行“标准地”供应。按照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机制。在土地供应前,由地方政府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等评估和普查。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指标应通过出让公告公开发布,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2、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主持人:曹局长,建设用地按用地性质分为哪些类型?
曹局长:建设用地按用地性质一般分五类:商服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1、商服用地。商服用地是指该宗地块规划的用地性质是建设商业服务业用建筑物、构筑物,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可细分为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2、综合用地。综合用地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所构成的土地,即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地,科研设计、办公综合用地等。综合用地一般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办理用地手续。
3、住宅用地。(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即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即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3)农村宅基地,即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
4、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工业用地一般出让年限为50年,根据申请人意愿,可以实行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等供地方式。
5、其他用地。其他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主持人:曹局长,请您继续介绍一下哪些土地使用权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
曹局长:土地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以下6个方面土地必须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1、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
2、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曹局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那些具体要求?
曹局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规定建设用地转让具体要求: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