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6月份政风行风热线暨访谈
主持人:今天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请曹局长介绍一下今年我市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曹局长: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第32个全国“土地日”宣传统一部署,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自6月23日—6月29日围绕“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的宣传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目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党政同责的耕地保护举措,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依法用地意识。
1、开展现场宣传。于6月25日当天上午在市相王广场开展现场宣传,设置咨询台、悬挂横幅、摆放展板,现场开展咨询、答疑,发放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不动产登记等宣传资料。
2、强化上下联动。濉溪县局、各区分局等在各自辖区开展现场宣传活动,在人口密集的镇(办)、村(居)场所悬挂宣传横幅等宣传。
3、丰富宣传方式。在市局微博推送发布宣传日主题、宣传口号、微视频等宣传内容;借助市广播电视台《政风行风热线》、《自然资源和规划之声》等栏目进行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法律进村(居)、进园区”活动。
主持人:围绕“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国家对耕地用途管制有哪些新规定?
曹局长:为落实《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实行耕地用途管制制度。制定实施了细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管制措施,具体措施包括5个方面:一是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二是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三是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四是改进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五是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
主持人: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举措有哪些?请曹局长介绍一下。
曹局长:一是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可以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二是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做到“四个”严禁: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主持人:曹局长,如何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曹局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严格管控一般耕地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6、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主持人:永久基本农田被占用,落实补划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曹局长: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非农业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1、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各县(区)要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优质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上图入库。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新建高标准农田增加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2、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补划;个别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补足的,可在省域范围内补划。
主持人:曹局长,如何理解改进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曹局长: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补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1、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经验收其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2、支持在可以垦造耕地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发展林果业,同时,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
3、一律不得以先占后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经同意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必须按期兑现承诺。
4、垦造的林地、园地等非耕地不得作为补充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5、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先冻结储备库中违法用地所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
6、县域范围内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补充耕地指标省域内统筹力度,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及时落地。
主持人:怎样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
曹局长: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请曹局长介绍一下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规定?
曹局长:《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主持人:违法乱占耕地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曹局长: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非法占地行为。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损坏的。
2、非法转让行为。即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即非法批准征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主持人: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是什么?
曹局长:《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规定构成犯罪有两个要件,一是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二是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具体来说: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对方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