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5月份政风行风热线暨访谈
主持人:前段时间,淮北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我市第三次国土调查主要数据,请曹局长介绍我市“三调”的主要数据成果?
曹局长:我市“三调”工作历时3年,全面采用卫星遥感影像制作调查底图,广泛应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无人机等新技术,创新运用“互联网+调查”机制,全流程严格实行质量管控,汇集了20.8万个调查图斑数据,全面查清了全市国土利用状况。全市“三调”主要数据包括以下8个方面:
1、耕地2494653.45亩。其中:水田503.25亩;水浇地11391.45亩;旱地2482758.75亩。
2、种植园用地88219.95亩。其中:果园585903.20亩;其他园地2316.75亩。
3、林地175623.30亩。其中:乔木林地89444.25亩;竹林地15.15亩;灌木林地101.10亩;其他林地86062.80亩。
4、草地21113.25亩。
5、湿地780.30亩。
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793397.25亩。其中:城市用地79748.55亩;建制镇用地153823.20亩;村庄用地516044.10亩;采矿用地37844.70亩;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5936.70亩。
7、交通运输用地140255.25亩。其中:铁路用地16159.80亩;公路用地67618.35亩;农村道路56374.65亩;港口码头用地62.40亩;管道运输用地40.05亩。
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60468.15亩。其中:河流水面46066.20亩;水库水面37582.65亩;坑塘水面91866.90亩;沟渠131780.25亩;水工建筑用地53172.15亩。
主持人:请曹局长再介绍一下我市“三调”主要数据成果如何应用?
曹局长:“三调”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本次调查全面查清了全市各类土地利用状况、土地权属状况和地类变化情况,数据成果准确客观反映了我市耕地保护、生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三调”成果是我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规划、重要政策举措的基本依据。通过开展本次国土调查工作,全面获取了覆盖全市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了集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一系列县级和市级汇总成果。要加强“三调”成果共享应用,将“三调”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的统一基数、统一底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针对“三调”成果反映我市用地方面存在问题。在实施国土资源管理实践中,一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实行党政同责。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守牢耕地红线。二要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大力推广节地模式。推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土地。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土地用途管制,严惩违法用地行为,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
主持人:曹局长,请您介绍一下土地划分有哪些类型?
曹局长:1、根据所有权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根据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根据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12个一级类土地。
主持人:曹局长,建设用地按用地性质分为哪些类型?
曹局长:建设用地按用地性质一般分五类:商服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1、商服用地。商服用地是指该宗地块规划的用地性质是建设商业服务业用建筑物、构筑物,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可细分为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2、综合用地。综合用地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所构成的土地,即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地,科研设计、办公综合用地等。综合用地一般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办理用地手续。
3、住宅用地。(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即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即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3)农村宅基地,即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4)空闲宅基地,即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4、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工业用地一般出让年限为50年,根据申请人意愿,可以实行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等供地方式。
5、其他用地。其他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主持人:曹局长,土地使用权取得有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请您介绍一下哪些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曹局长:《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下列19种类型的土地可以划拨取得:
1、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2、军事用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4、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5、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6、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7、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8、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9、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0、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1、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2、煤炭设施用地
13、电力设施用地
14、水利设施用地
15、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6、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7、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8、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9、特殊用地
主持人:曹局长,请您再介绍一下哪些土地使用权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
曹局长:土地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以下6个方面土地必须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1、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
2、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曹局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那些具体要求?
曹局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规定建设用地转让具体要求: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