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1月份政风行风热线暨访谈
主持人:曹局长,为强化耕地保护,我市扎实推行了耕地保护“田长制”,请您介绍一下我市推行“田长制”重点开展了哪些工作?
曹局长:以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为契机,以“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全市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一是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宣传制止耕地非农化“六严禁”等耕地保护政策法规;二是开展送法进乡村、进企业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切实调动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三是有计划分批次开展县、乡、村三级田长培训活动,提高其耕地保护能力和水平。同时,我们及时总结提炼“田长制”推行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市耕地保护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市耕地保护工作水平。
主持人:请曹局长再介绍一下我市落实耕地保护“田长制”具体举措。
曹局长:为了确保“田长制”能够有效落实、取得成效,我们建立了四项工作机制:会议调度、督查考核、激励奖惩、信息报送。要求各区县建立健全对基层“田长”的考评奖惩机制,对考评先进的予以激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约谈问责,对严重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市政府将对各区县“田长制”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田长制”开展有力、效果明显的,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赋分、指标分配等方面予以支持。
主持人:推行田长制,明确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请曹局长介绍一下耕地非农化“六严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曹局长:遏制耕地非农化“六严禁”是指: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平原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主要是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主要是要求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主持人:请曹局长继续介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曹局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是指: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应予以禁止。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主持人:请曹局长再介绍一下,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保护耕地的举措有哪些?
曹局长:1.明确红线底线,强化规划管控。《条例》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2.严格用途管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条例》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3.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4.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条例》规定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占补平衡的基本要求是数量和质量相当。针对土地整理《条例》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5.国家实行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地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6.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主持人: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是什么?
曹局长:《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规定构成犯罪有两个要件,一是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二是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具体来说: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对方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