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2月份政风行风热线
主持人:曹局长,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建立了“四级田长制”,请您介绍一下“四级田长制”的组织形式。
曹局长: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在以政策手段守护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明确到2021年底建立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田长制责任体系和相关配套制度,初步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监管格局。其组织形式包括:
1.市设立总田长、副总田长和田长。市委、政府主要领导任总田长,市委副书记和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总田长,市委、政府领导担任田长。
2.县(区)设立总田长、副总田长和田长。县(区)委、政府主要领导任总田长,县(区)委副书记和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总田长,县(区)委、政府领导担任田长。
3.镇(街道)设立田长和副田长,分别由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4.村(社区)级田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主持人:请曹局长继续介绍我市推行“田长制”主要任务是什么?
曹局长:主要任务有8个方面:
1.严格规划管控。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管控目标,运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实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上图入库。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为抓手,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逐步形成“百亩园、千亩方、万亩片”格局。
2.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强化耕地保护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六个严禁”要求,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不减少。统筹生态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依法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将长期稳定利用耕地、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纳入储备区管理。
3.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坚持耕地利用优先序,将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加强耕地撂荒监测,强化政策引导,督促恢复耕种。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严防擅自改变耕地种植结构、用途。
4.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
5.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严格受污染耕地管理。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和中低产田改造治理区等为重点,综合利用工程、生物、农艺和农机等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全面提升耕地质量和农田生态保护水平。
6.加强信息公开。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显著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保护标志,明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位置图、田长职责、举报电话等内容,公开田长名单和责任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耕地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开展田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7.加强信息化监管。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技术,建立农田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平台,监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利用变化情况。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8.严格耕地保护监管。加强日常巡查监管,运用耕地卫片监管、卫片执法检查等手段,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请曹局长再介绍一下我市“田长制”是如何落实的?
曹局长:为了确保“田长制”能够有效落实、取得成效,我们建立了四项工作机制:会议调度、督查考核、激励奖惩、信息报送。同时要求各区县建立健全对基层“田长”的考评奖惩机制,对考评先进的予以激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约谈问责,对严重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下一步,我们将对各区县“田长制”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田长制”开展有力、效果明显的,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赋分、指标分配等方面予以支持。
主持人:曹局长,我市推行“田长制”着重开展哪些工作?
曹局长:我们将以耕地保护“田长制”为契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一是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宣传制止耕地非农化“六严禁”等耕地保护政策法规;二是开展送法进乡村、进企业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切实调动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三是有计划分批次开展县、乡、村三级田长培训活动,提高其耕地保护能力和水平。同时,我们及时总结提炼“田长制”推行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市耕地保护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市耕地保护工作水平。
主持人:请曹局长再介绍一下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曹局长:为遏制非法占地、非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出售房屋(包括:住宅类房屋、公共管理服务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业类房屋)等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提出“八不准”作为解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保障措施。
“八不准”是指: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应予以禁止。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主持人:制止耕地非农化“六严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曹局长:“六严禁”是指: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平原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主要是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主要是要求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