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0月份政风行风热线
主持人: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针对现阶段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和法律责任。请问曹局长介绍一下《条例》是如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
曹局长:《条例》强化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和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一是强化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明确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二是完善开垦耕地验收制度。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占补平衡”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
三是规范和细化土地整理。明确制定土地整理方案的相关要求、实施主体等,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四是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负总责,国务院对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五是严格法律责任。加大了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
主持人: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请曹局长介绍一下国土空间规划效力和特征。
曹局长:《条例》用“国土空间规划”取代原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效力。即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有如下特征:
一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进行了优势互补和继承发展。
二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规划体系,保障国家发展战略有效实施,对空间发展作出战略性系统性安排。
三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体系,体现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和促进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目标。
四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规划体系,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五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能用管用好用。
主持人:请曹局长介绍一下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是怎样优化的?
曹局长:《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调整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取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基础上,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是合并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是减少审批层级。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去原来“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
三是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将现行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合并调整,按照“批什么就审什么”的要求,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并明确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审查的要点。
四是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五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以体现权责对等,进一步压实了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责任。
主持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用地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请曹局长再介绍一下实施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曹局长:《条例》强化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是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
三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四是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五是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土地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是实施土地征收。
主持人:《条例》在建设用地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曹局长: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条例》就建设用地管理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建设用地要求。规定建设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
二是严格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向社会公布,以稳定社会预期。
三是完善临时用地规定。规定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主持人:《条例》在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曹局长:《条例》在宅基地管理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一是保障农民合理的宅基地需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民宅基地需求。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二是规范宅基地管理。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三是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明确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主持人:《条例》是如何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
曹局长:《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入市交易规则,规定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求,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编制出让、出租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主持人:国家土地督察的核心内容有哪些?行使土地督察权的方式主要包括哪些方面?请曹局长介绍一下。
曹局长:《条例》规定,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核心内容为:
一是耕地保护情况;
二是土地集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是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是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是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
六是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方式主要为:
一是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
二是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