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9月份政风行风热线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请曹局长介绍一下本《条例》亮点有哪些?
曹局长:好的。2021年7月2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43 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制定了具体的细化规则,增强了法律制度实施的可操作性,其亮点在于:
一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规范开垦耕地验收制度,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耕地“非粮化”的法律责任。
二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强化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是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并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
四是加强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五是优化用地审批程序。贯彻落实国务院用地审批有关改革精神,减少审批层级,农用地转用方案直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逐级”上报审批。简化审批材料,将原“一书四方案”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请。合并办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六是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依法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要求“入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
七是规范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主持人:请曹局长再介绍一下,国家对保护耕地有哪些举措?
曹局长:一是明确红线底线,强化规划管控。《条例》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二是严格用途管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条例》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三是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四是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条例》规定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占补平衡的基本要求是数量和质量相当。针对土地整理《条例》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五是国家实行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地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六是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主持人:请曹局长继续介绍土地征收程序上的规定。
曹局长:《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是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
三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四是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五是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土地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是实施土地征收。
主持人:请曹局长介绍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特征。
曹局长: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有如下特征:
一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进行了优势互补和继承发展。
二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规划体系,保障国家发展战略有效实施,对空间发展作出战略性系统性安排。
三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体系,体现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和促进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目标。
四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规划体系,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五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能用管用好用。
主持人:请曹局长介绍一下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是怎样优化的?
曹局长:《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调整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取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基础上,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是合并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是减少审批层级。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去原来“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
三是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将现行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合并调整,按照“批什么就审什么”的要求,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并明确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审查的要点。
四是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五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以体现权责对等,进一步压实了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责任。
主持人:《条例》是如何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
曹局长:《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入市交易规则,规定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求,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编制出让、出租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主持人:国家土地督察的核心内容有哪些?行使土地督察权的方式主要包括哪些方面?请曹局长介绍一下。
曹局长:《条例》规定,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核心内容为:
一是耕地保护情况;
二是土地集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是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是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是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
六是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方式主要为:
一是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
二是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