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6月份政风行风热线
主持人:今天是第31个全国“土地日”,请曹局长向观众朋友介绍一下今年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
曹局长: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自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确定为全国土地日,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今天是6月25日是第31个全国土地日,自然资源部确定今年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目的是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对加强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宣传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全社会珍惜土地资源、增强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
主持人:围绕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今年全市自然资源系统着重开展了哪些宣传活动?
曹局长: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第31个全国“土地日”宣传统一部署,增进社会各界对土地资源国情了解,增强珍惜土地资源、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自6月23日—6月30日围绕节约集约用地和严守耕地红线等内容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一是于6月25日上午在市相王广场开展主题现场宣传,现场设置咨询台、悬挂横幅和展板,开展咨询、答疑,发放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等宣传资料。二是濉溪县局、各区分局在各自辖区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在辖区县(区)、镇(办)、村(居)办公场所悬挂宣传横幅等宣传。三是利用新媒体宣传,在我局门户网站开辟“6.25”土地日宣传专栏,发布宣传信息;在市局微博推送发布宣传日主题、宣传口号、宣传海报等宣传内容;以手机短信方式开展“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的主题宣传;借助市广播电视台《政风行风热线》等栏目进行政策宣传。四是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重点组织送法进园区、进村镇、进企业等。
主持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守住耕地这个根基。为切实保护耕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请曹局长介绍一下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措施有哪些?
曹局长:该《通知》从八个方面采取了严格的措施规定: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7、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
8、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主持人:请曹局长再介绍一下“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曹局长: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是指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平原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主持人:“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具体要求是什么?
曹局长: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是指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主持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是如何规定的?
曹局长: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是指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主持人:请曹局长继续介绍“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的具体要求。
曹局长: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是指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主持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要求是什么?
曹局长: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主要是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主持人:“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的要求是什么?
曹局长: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批地主要是要求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主持人:“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应如何理解?
曹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2016―202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本地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
主持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曹局长: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耕地保护责任。
主持人: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请曹局长介绍一下“八不准”包括的内容是什么?
曹局长:好的,“八不准”是指: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主持人:近年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类别有哪些?该如何解决?
曹局长:国家调查核实,近年来一些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触碰了耕地保护的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其违法类型有非法占地、非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出售房屋等,既包括住宅类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服务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业类房屋。针对现阶段典型违法行为情形,明确提出“八不准”作为解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保障措施。《通知》要求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
主持人:请曹局长继续介绍追究刑事责任有哪些情形?
曹局长: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刑事责任依法追究方面有以下三种情形:
1、非法占地行为。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损坏的。
2、非法转让行为。即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即非法批准征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主持人: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是什么?
曹局长:《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规定构成犯罪有两个要件,一是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二是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具体来说: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对方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