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0月份政风行风热线
主持人:近期,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请曹局长介绍一下“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曹局长:好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是指: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主持人:近年来我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类型有哪些?
曹局长:近年来我国一些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触碰了耕地保护的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其违法类型有非法占地、非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出售房屋等,既包括住宅类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服务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业类房屋。
主持人:本《通知》下发后,为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市开展了哪些工作?
曹局长: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市委、市政府于10月12日成立淮北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书记黄晓武、市委副书记、市长覃卫国为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发了《淮北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摸排工作,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二是开展摸底排查,按照“省级抓总、市级抓监管和审核、县级抓落实、乡镇抓摸排”的四级责任分工体系,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县区党委和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的排查工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充分调动基层党委政府力量,发挥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优势,以镇(街)为单位,以村(居委会)为单元,以下发的摸排工作基础数据为依据,协同技术承担单位迅速组织开展摸排相关工作。全市共提取图斑16444个,耕地面积28711.89亩(相山1002个,杜集2059个,烈山2671个,濉溪10712个)。三是组织技术培训。以国家及省开展的视频业务培训为基础,我局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对镇(街)、村(居委会)业务培训,讲解《摸排工作方案》,逐项解读摸排信息相关事项。四是开展了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专项行动。以“零容忍”态度遏制新增的违法违规行为,该拆除的要拆除,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坚决阻止增量,防止再增加违法违规面积,使耕地再受到非法侵占。目前,我市无新增乱占耕地建房案例。五是强化宣传力度。继续充分发挥各类宣传载体作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开辟宣传专栏,印制宣传资料3200份、海报1000张、展板4块,并组织人员在市中心街道、广场向群众、市民集中进行发放资料和宣传。
主持人:请曹局长介绍一下本次我市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的范围和类型?
曹局长:1、摸排范围。摸清2013年1月1日以来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无论全部或者部分违法占用耕地(包括国有的和集体的)都要纳入摸排范围。之前个别或部分已经建设但与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要一并摸排。2、摸排房屋类型。一是住宅类,对农村宅基地类住宅,以宗为单元开展摸排,并认定房屋是否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条件”。对单元楼式的多户住宅,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摸清房屋类型、建设和使用情况、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住宅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二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三是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产业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主持人:请曹局长继续介绍违法占用耕地追究刑事责任有哪些情形?
曹局长: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非法占用耕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方面有以下三种情形:
1、非法占地行为。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损坏的。
2、非法转让行为。即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即非法批准征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主持人:曹局长,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是什么?
曹局长:《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规定构成犯罪有两个要件,一是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二是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具体来说: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对方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
主持人:曹局长,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曹局长: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做到四个“坚持”。
1、坚持保护优先。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系统保护相统筹。
2、坚持从严管控。强化用途管制,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坚持补建结合。落实质量兴农战略,加强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制度,建设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
4、坚持权责一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管控性、建设性和激励性保护政策,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权责相统一。
主持人:曹局长,具体工作中我们应当怎样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
曹局长: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落实:
1、要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按有关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报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2、要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合理引导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