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6月份政风行风热线
主持人:今天是第30个全国“土地日”,请曹局长向观众朋友介绍一下全国“土地日”的由来和今年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
曹局长:好的。
首先介绍一下全国“土地日”的由来。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自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土地日”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一个全国纪念宣传日,至2020年已是第30个全国“土地日”。
再介绍今年的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今年是第30个全国土地日,自然资源部确定今年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
目的是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对加强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宣传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全社会珍惜土地资源、增强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
主持人:请曹局长再介绍一下我市今年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有哪些。
曹局长: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统一部署,增进社会各界对土地资源国情了解,增强珍惜土地资源、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自6月22日—6月28日围绕节约集约用地和加强耕地保护、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等内容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一是已于6月24日上午在市相王广场开展主题现场宣传,现场设置咨询台、悬挂横幅和展板,发放新《土地管理法》折页、《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图解》、全国版地图、城乡规划和不动产登记等宣传材料。二是濉溪县局、各区分局在各自辖区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在辖区县(区)、镇(办)、村(居)办公场所悬挂宣传横幅等宣传。三是利用新媒体宣传,在我局门户网站开辟“6.25”土地日宣传专栏,发布宣传信息;在市局微博推送发布宣传日主题、口号、海报、微视频等宣传内容;以移动手机短信方式开展“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的主题宣传;借助市广播电视台《国土之声》等栏目进行宣传活动的报道。四是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重点组织送法进园区、进村镇、进企业等。
主持人: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请曹局长介绍一下本次修正的重点亮点有哪些?
曹局长:《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颁布,1987年实施以来共修改了五次,本次修改(修正)是第五次。其重点亮点体现在以下10个方面内容:
1、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2、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3、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4、预留“多规合一”改革法律空间;
5、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意识;
6、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
7、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8、不动产登记取代土地登记;
9、强化规划作用;
10、明示土地承包制度。
主持人:曹局长,以上您介绍了十个方面修正的重点亮点,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内容?
曹局长: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一是原《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二是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主持人:“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曹局长:一是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原《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加之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使土地征收成为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社会稳定。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以列举方式明确以下六种情形,即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是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土地管理法》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三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新《土地管理法》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主持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曹局长:一是保障户有所居。新《土地管理法》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是允许有偿退出。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三是下放审批权限。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是调整管理机关。本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将农村宅基地管理权明确为农业农村部门。
主持人:“预留多规合一改革法律空间”我们怎样去理解?
曹局长:大家知道,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保障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考虑到“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中,新《土地管理法》为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为了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新《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同时还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主持人:“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意识”明确了哪些具体规定?
曹局长: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明确:
1、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2、建设占用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3、禁止通过擅自调整规划等方式规避报国务院审批;
4、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主持人:“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曹局长:原《土地管理法》对新增建设用地规定了从严从紧的审批制度,旨在通过复杂的审批制度引导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但长期以来,地方对建设用地审批层级高、时限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反映强烈。新《土地管理法》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原则上国务院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取消省级征地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主持人:“土地督查制度正式入法”,请曹局长介绍一下具体背景?
曹局长:为了有效解决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违法高发多发的问题,2006年国务院决定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督察。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将土地督察制度上升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主持人:“不动产登记取代土地登记”原因是什么?
曹局长:实施不动产登记重点是与《物权法》的规定相衔接,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主持人:“强化规划作用”我们应如何理解?
曹局长:一是充实规划编制要求。新《土地管理法》在规划编制原则中再次明确: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是明确规划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控。新《土地管理法》增加: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主持人:新《土地管理法》中为什么要明示土地承包制度?
曹局长:主要与2018年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相衔接,明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