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变更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9-10 17:33 字号: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变更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工作部署,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等工作,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变更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在公示期内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孙杰

地址: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561-3183319

电子邮箱hbgtkjghk@163.com(请在邮件标题标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变更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字样)




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变更

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扎实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变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市辖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未进行建设或尚有部分未进行建设的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规划条件的变更管理。

二、规划条件释义、分类

规划条件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

规划条件划分为强制性规划条件、限制性规划条件和建议性规划条件。

强制性规划条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为强制性内容的划定为强制性规划条件,包括地块位置、面积、性质、容积率、历史文化保护区或者特殊风貌管控区的建筑风貌,市政配套设施,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等要求;

限制性规划条件:包括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基地主要机动车出入口、停车配建标准等要求;

建议性规划条件:主要为城市设计方面的要求,包括建筑风格、色彩,建筑与空间关系中除建筑高度指标外的其余指标等。

三、规划条件变更原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以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规划条件变更的条件

(一)强制性规划条件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 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 因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的;

4. 国家、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限制性规划条件、建议性规划条件的变更。可符合强制性内容变更条件之外,因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或经过论证确需变更的,也可变更规划条件。

五、规划条件变更程序

(一)强制性规划条件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符合强制性内容变更条件规定的,由受让人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含项目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必要性分析等。

2.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片区详细规划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规划条件变更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的意见,各单位依职责对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必要性等提出意见。

3. 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条件变更等进行论证。论证内容主要包括:正向优化论证,为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确需调整规划条件;可行性研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完成所在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容量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确保安全、公正、不妨碍相邻关系。

4. 经专家论证同意变更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处置完毕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批准文件,出具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

6. 受让人须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若涉及土地出让价款补缴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补缴价款的计算应将土地出让、项目建设享受的各类政策性优惠、奖励、税费减免等一并纳入计算。

(二)限制性规划条件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由受让人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含项目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必要性分析等。

2.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片区详细规划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各部门依职责对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必要性等提出意见。

3. 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条件变更等进行论证。

4. 经专家论证同意变更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处置完毕的,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出具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

(三)按建议性规划条件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由受让人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含项目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必要性分析等。

2.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片区详细规划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的意见,各部门依职责对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必要性等提出意见。

3. 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出具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

、规划条件变更公布、通报

规划条件变更依法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公布批准变更情况,通报同级纪委监委部门。

、其他

本通知有效期1年。

法律法规对规划条件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濉溪县国有土地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