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风行风】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调研员徐殿忠解读“6.25”全国土地日相关知识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6-28 15:14 字号:

主持人:今天是第34个全国土地日,请徐局长介绍一下“土地日”的由来。

徐局长:全国土地日,是每年6月25日。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土地日”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一个全国纪念宣传日,而中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

 

主持人:请徐局长介绍一下今年我市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如何开展的?

徐局长:按照自然资源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淮北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自6月23日—6月29日,以主题活动周形式,围绕“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的宣传主题,主要开展以下宣传活动:

一是现场咨询宣传。今天上午8点开始,在淮海中路相王广场开展大型宣传活动,活动现场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物品等方式,大力宣传自然资源国情国策,同时对群众关心的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执法监察、不动产登记等政策进行现场宣传答疑,在这里也对活动做一下宣传,希望大家有时间到活动现场积极参与。

二是有奖知识竞赛答题活动。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本次主题宣传积极性,进一步了解我国自然资源规划政策,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意识。我局已在“淮北传媒发布”“法韵淮北”微信公众号开展第34个“全国土地日”有奖知识竞赛有奖答题活动,答题内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知识,知识竞赛答题活动持续到6月29日,请广大听众、观众朋友们踊跃参与答题。

同时我局相关科室、分局还会开展一些送法活动。

 

主持人:通过徐局长的介绍,我们注意到今年6.25宣传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请徐局长为我们具体介绍一下“节约集约用地”。

徐局长:整个“十四五”期间,土地日的宣传主题都是“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所谓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储备供应,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节约集约用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盘活利用等手段,实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土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并不是不许用地,而是要用得合理,用得科学,用得有效率。不该用的地就不用,能少用的地就少用,能用劣地的就不用好地,尽量不占耕地。要少用地多办事,多出效益。

促节约集约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决不能再以过度消耗土地资源为代价,要通过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去年,我市出台了《淮北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利用三年时间全市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机制,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高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至2025年,全市土地开发强度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符合国家管控要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完成目标任务,新上项目达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切实提高土地要素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主持人:刚才大家了解了“节约集约用地”相关知识,请徐局长继续介绍一下“严守耕地红线”的内涵。

徐局长:耕地红线是国家为确保农业生产所需土地而划定的最低保障线,指耕地面积最低值,它是一个具有底限含义的数字。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18亿亩耕地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是根据我国一定时期内耕地保有量、人口数量、城乡建设用地数量、耕地后备资源数量、粮食需求等因素,经科学研究,综合算出来的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有量底线,必须坚守。

耕地保护是指国家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耕地实施的综合性保护措施。耕地保护的目的是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的全面管护,不断增强耕地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保护能力。在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方面协调统一。在本轮国土空间规划期间(2021-2035年),省下达我市耕地保有量任务为245.65万亩,这个任务目前我市是完成状态。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守耕地红线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所在。“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只要我们把耕地保护好、建设好,国家粮食安全就有了可靠的保障。保耕地、促集约,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耕地本身就是生态空间,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整个生态系统;节约集约可以倒逼少占耕地,在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的同时,释放更多生态空间。

 

主持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保护做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那作为公民如何参与耕地保护呢?

徐局长:我们每一位公民都是耕地保护的参与者和责任人。一是提高耕地保护意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四、六、八”。我来解释一下“四、六、八”的含义:“四”就是《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四个严禁”,即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六”就是《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中耕地保护“六个严禁”,即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八”就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以上这些红线是踩不得的,底线要守牢,让我们大家争做耕地保护的践行者。

二是做耕地保护的宣传者。积极树立并传播“一分土地,万分珍惜”“保护耕地,人人有责”“依法用地光荣,乱占耕地可耻”的用地理念。积极宣传、带动和影响身边人珍惜土地,保护耕地,让耕地保护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是充当耕地保护监督员。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饭碗,发现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挖塘养殖,非法建窑、建坟、填埋、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等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等行为的,都可以及时向所在村(居)或镇党委政府反映,做到一切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

 

主持人:围绕“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国家对耕地用途管制有哪些规定?请徐局长介绍一下。

徐局长:为落实《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实行耕地用途管制制度,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制定实施了细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管制措施,具体措施包括5个方面:

一是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针对永久基本农田,明确“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强调了刚才所介绍的“四个严禁”。

二是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明确一般耕地是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作物,规定: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三是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补划;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须补足。

四是改进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建立国家统一的补充耕地监管平台,国家建立统一的补充耕地监管平台,严格补充耕地监管。所有补充耕地项目和跨区域指标交易全部纳入监管平台,实行所有补充耕地项目报部备案并逐项目复核,实施补充耕地立项、验收、管护等全程监管,并主动公开补充耕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对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对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

 

主持人: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设有“耕地保护”专章,请您再具体介绍一下?

徐局长:粮食安全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粮食安全保障法》是我国粮食安全保障领域首部宏观层面的系统性法律,对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到收储运加销及节约减损各环节作了系统规定,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全法共11章74条,第二章设置“耕地保护”专章,再次明确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要确保耕地数量有保障、质量有提升。规定: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耕地质量调查和评价监测,提升耕地质量。同时,对黑土地优质耕地,撂荒地治理、盐碱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分别作出针对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