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JY145号建议的答复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6-21 11:05 字号:

窦彩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征地拆迁中对耕地进行保护暨对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每亩附属物补偿标准调整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1倍的建议,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在制定补偿标准方面降低种植果树和粮食之间的补偿差距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属于财产性补偿,青苗补偿费是对已栽种未收获的农产品的补偿,地上附着物是对于农地里搭建的如大棚、灌溉系统等的补偿,遵循据实补偿原则。耕地里常见的温室、大棚、水渠、管涵等附属物已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为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单列每亩0.5-1倍区片综合地价的附属物补偿标准无实例和法理可依。

在本轮补偿标准制定中,对果树补偿方式方法进行了适当调整,删除了原补偿标准中园地青苗补偿费用2600元/亩,明确果树补偿数量上限,对已补偿果树的其地上支柱铁丝、防护网和大棚等生产附属物不再补偿,逐步降低种植果树和粮食之间的补偿差距。目前,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成果于2024年1月30日经第46次规委会审议通过,已提请市政府行文上报省政府,正在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二、在加强耕地保护方面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一是压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将“本地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上级下达目标任务的;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的;年度内本地区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突出的。”纳入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范围。

二是根据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虑“田长制”工作、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等工作情况,对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向省自然资源厅推荐申请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提高地方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22年和2023年我市共11个镇(街道)申请获得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1100万元,用于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和保护,补充耕地项目的地力培肥,沟、渠、路等配套附属设施的建设、管护与修缮等,提高灌溉保证率和耕种便利度,进一步改善农民生产条件,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