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能获得补偿安置?安置补偿内容有哪些?今天的发布会为你详解《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4-16 09:14 字号:

答记者问

    安徽广播电视台记者
    《办法》从哪些方面突出强调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护?
    黄发儒
    我省《办法》除了贯彻落实国家对土地征收的宗旨、原则和主要内容外,从以下三个方面概括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护。
    一是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办法》按照上位法规定,对征地程序进一步细化,构建了以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为核心价值的征地程序机制,详细规定土地征收各类公告事项应当采用公示栏张贴或者电子屏显示等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并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确保被征收人及时掌握了解征地信息,表达意见和建议,从征地前期公告、调查、听证到征地批准后的费用支付,全过程参与土地征收的各个环节。
    二是细化了征地补偿安置及时到位保障措施。《办法》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将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或者被征地农户指定银行账户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同时,市、县(市、区)政府还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三是明确了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和分配办法。《办法》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和分配作出详细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要求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在土地征收费用分配等重大决策事项中的决定性作用。
    新华社记者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内容有哪些?《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黄发儒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办法》规定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应当通过货币补偿方式足额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相关权利人可以获得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还可以获得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民村民住宅需要拆迁农民房屋的,除了货币补偿外,还应当通过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给予补偿。《办法》规定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要优先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并由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减轻被征地农民负担;采取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应当先安置后搬迁;无法做到先安置后搬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被征地农户腾退房屋之日起3年内将安置房屋分配到农户,因政府责任超过3年未安置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2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力求规范各类安置措施的足额落实到位,促进和谐征地。
    新安晚报记者
    老百姓在土地征收中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哪些人能获得补偿安置,比如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能否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黄发儒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被征地农民获得征地安置补偿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进城务工等原因离开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各地规定也不尽一致。《办法》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办法》通过对可以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情形的规定,既是让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等吃颗定心丸,也是让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心无旁骛地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