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文件】关于公布《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05-18 11:02 字号:

 

各相关单位,县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淮北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淮政办〔2019〕14号)部署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指示精神,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参考省内外先进城市经验,结合淮北实际,现制定并公布《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试行)》。在市域范围内,属于清单列出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后,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和执行质效,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和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濉溪县参照执行。

 

 

 

2023年5月17日



 

 

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试行)

 

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分为免于办理和无需办理两类。适用于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需在施工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用于备案,并按备案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施工。

列入豁免清单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时,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一、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一)建(构)筑物类工程

1.既有建筑的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

2.既有多层住宅及其他建筑在符合地方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室外加装消防梯或加装电梯的工程。

(二)市政与公用服务设施类工程

1.在用地条件不变且断面改变不大情况下的市政道路、桥梁、人行道等改建扩建工程。

2.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增设的公交车站(亭)、通信设施(含基塔)、无线电发射设施等设施设备。

(三)道路交通类及管网类工程

1.与城市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实施的供电、燃气、供水、通讯等管网建设工程。

2.居住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市政管网建设工程。

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一)建(构)筑物类工程

1.用地权属清晰,承诺到期无条件自行拆除的施工用房、工棚、围挡等临时性建筑物。

2.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围墙、挡土墙工程。

3.由政府主导整体纳入统一改造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住宅小区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墙体节能改造、街巷整治、小区综合环境整治、农贸市场和环卫设施提升等改造项目。

4.在工业项目内的雨(污)水池、地泵、罐区、堆场、非机动车棚、架空管架等构筑物。

5.大型场馆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6.因卫生防疫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由社区或医院等临时建设的防疫执勤点、发热门诊用房等设施。

7.因城市治安和管理等需要,经辖区政府同意建设的临时公安、城管岗亭等设施。

(二)市政与公用服务设施类工程

1.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增设的充电设施(含充电桩),户外配电箱、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环网柜,光缆交接箱,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路灯、路标、路牌、旗杆、大型公益宣传栏(牌、灯箱)、垃圾回收箱等设施。

2.在公园内单独建设非经营性的,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雕塑(不包括总体高度超过10米或基座设计为碑式、座式的大型城市雕塑)、园林小品、内部道路、步行桥(涵)等建(构)筑物;用于管理的公厕、小型管理用房、售货亭和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3.城市公园绿化、市政道路绿化,在原有绿地上的绿化提升改造工程。

4.抢险救灾等应急临时的建筑物和用电、用水、用气、排水等工程。

5.利用自有用地增设的自助快递柜、邮箱、自助充(换)电柜、导引设施、游乐健身设施、道闸、门卫岗亭等设施。

6.垃圾分类设施、公共自行车站点、自助图书亭,公共直饮水机等设施。

7.公安交警部门新建或者改建的用于城市交通管理的道路隔离护栏、交通监控等设备设施。

(三)道路交通类及管网类工程

1.不改变道路红线和断面形式的既有道路改建和维护。

2.对用地红线外接入管线在300米以下的小型工程。

(四)其它工程

1.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夜景照明的亮化工程。

2.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3.城市口袋公园、水环境整治、河道(沟)管(网)清淤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