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6-29 10:41 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结合本单位年度中心工作,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

第三条  及时做好政府信息的动态管理,每年11月份对本地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各科室单位发现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五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相关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