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托书

浏览次数: 作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6-17 08:40 字号:

委托行政机关: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曹宏新

受委托组织:淮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李平安

 

一、委托行政处罚的依据

为规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淮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行使自然资源领域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行政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事项(以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为准)

三、委托行政处罚的范围

市本级行政辖区内。

四、委托期限

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止。

五、委托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

1.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委托行政处罚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2.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委托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并对委托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依法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不适当的委托行政处罚。

4.经双方协商,可以依法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事项。委托事项调整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书。

(二)受委托组织权利、义务

1.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处罚。

3.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委托行政机关书面告知委托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就行政处罚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委托行政机关书面报告。

4.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依据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制作、归档行政处罚案卷,参加委托行政机关组织的案卷评查。

5.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6.受委托组织应当对其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保证其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六、其他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持一份,委托行政机关向淮北市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一份,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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