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淮北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的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1-09-26 16:59 字号:

9月22日,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印发<淮北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淮自然资规〔2021〕16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淮北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淮北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7、《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58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实施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在我市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是服务民生的重要举措,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涉及众多建设项目和千家万户,社会关注度非常高,《暂行规定》的制定,是做好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淮北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领导批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要求组织有关单位调研起草了《暂行规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做好《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淮北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起草工作。先后组织外出学习借鉴和内部科室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淮北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淮北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于8月6日书面征求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等12家单位意见,其中11家单位无意见,1家单位提出1条意见,采纳1条意见。8月13日下午,召开公众参与座谈会,邀请人大、政协、法制办、开发商代表、业主代表公众参与座谈会,会上对本规定进行讨论,无意见。8月25日下午,在我局3楼会议室召开《淮北市地下空间和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一致同意风险等级“低风险”的结论。9月2日淮北市委政法委给以备案。9月2日,法规科通过合法性审查、公平性竞争审查。2021年9月6日,《暂行规定》通过局务会第25次会议,2021年9月22日印发并施行。

四、工作目标

明确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条件和流程,加快我市地下空间不动产产权办理进程,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

五、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1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本规定适用淮北市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开发利用管理及不动产登记,但属于管线敷设、桩基工程等利用地下空间的情形除外。解释了地下空间的概念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淮北市国有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依法批准的基础上设定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法登记,对该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明确了地下空间规划参数以批准的规划指标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规定了凡是经过规划审批的地下工程除人防工程和相关公共配套外,能区分建筑单元或地上建筑结建的,单独建设符合建筑面积相关计算规范的均可直接登记并确定按照规划的土地用途,登记相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

同一宗地下建设项目用地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需分割登记的,根据各自建筑面积按比例确认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份额进行确权登记,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地下建(构)筑物所有权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基本单元是地下空间宗、层、间、个。

规划确认及商业配套的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不得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不得改变规划用途。

开发建设单位持规划批准文件、竣工验收、不动产测量成果等资料,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利人持网签备案合同、发票(收据)、完税凭证和身份证明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申请办理分户产权登记。

地下公共车位、地下人防车位和机械车位不属于分户申请登记范围。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规定由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濉溪县可参照执行,国家新出台相关政策的从其规定。

六、创新举措

本次出台《暂行规定》明确了了地下空间使用权登记途径。明确了了凡是经过规划审批的地下工程除人防工程和相关公共配套外,能区分建筑单元或地上建筑结建的,单独建设符合建筑面积相关计算规范的均可直接登记并确定按照规划的土地用途,登记相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

七、保障举措

一是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多方式、多渠道对政策进行宣讲,将政策宣传到位;

二是进一步细化规划方案,推进地下空间登记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