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安全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1-11-25 10:04 字号:

为加强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其它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审意见;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审意见;一般信息报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重要信息需报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主管业务科室报至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在政务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局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问责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