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11-21 15:10 字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日

 

 

淮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淮北市云数据中心的作用,推动政务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增强政务信息资源服务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淮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指在市智慧城市和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由市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通过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行,为各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支撑平台。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除法律、法规和规定不能共享的情况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无条件为共享平台和其他部门提供共享,并及时响应其他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而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

(二)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参照国家和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建立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全市统一的共享平台进行归类集中,统一向各部门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三)建立机制、安全可控。领导小组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考核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保障机制,不得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对共享信息资源的使用要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五条 市智慧城市和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各政务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市级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中心,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明确具体负责科室和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充分保障。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利用政务信息大数据资源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条 淮北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切实落实信息共享有关要求,对于不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市相关管理部门将不予审批。

 

第二章 资源目录与信息采集

 

第八条 市信息中心应参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按照信息共享的原则统一编制《淮北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标准规范》(以下简称“《资源目录》”),明确共享信息的分类、格式、属性、共享类别、共享范围、更新频度、时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部门等内容,并在共享平台上进行公布。

第九条 各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开通、编制和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资源目录》对本部门资源目录进行梳理,按照相关标准及时登记、审核政务信息资源,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和命名的规范性。

各政务部门要明确专人对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进行编制和维护,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后,要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信息中心负责对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十条 各政务部门应根据《资源目录》和本部门工作要求,在职能范围内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进行共享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并建立健全共享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共享信息的质量管理,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确保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

各政务部门应主动对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所提供共享信息对应的共享信息资源库或副本,物理集中部署托管在共享平台,通过统一的访问接口向其他部门提供服务,为各级政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平台进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凡是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共享信息,各部门不得另行重复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擅自超范围采集信息。

各政务部门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当主动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时,由市信息中心协调核实并及时修改。

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要以数字化形式采集、记录和存储信息,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加快对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改造进程。

各政务部门应当对文书类、证照类信息加盖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以保证信息的不可更改。各部门采集、办理并提供共享的网上审批类、文书类及证照类电子材料,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材料,归档时应同时保存电子和纸质版本。

 

第三章 信息共享与交换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照共享类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可以直接通过共享平台进行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信息提供部门提出申请,内容包括需要共享信息的名称、用途、依据等信息。提供部门应在10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信息中心协调解决。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提供共享信息。各提供部门应保障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各政务部门在使用共享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不准确等问题时,应及时向市信息中心反馈。市信息中心应会同提供部门及时核实,信息确有错误的,提供部门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各政务部门应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各部门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未经提供部门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各政务部门应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消除共享信息应用中的制度障碍。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市信息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应建立共享平台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信息。

第二十条 市信息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共享平台的日常运维工作,确保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对共享平台的基础数据库、重大综合数据库、专业数据库等政务信息资源,应做好同城、异地容灾备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共享信息的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出现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向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列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市信息中心负责制定信息共享评价办法,每年定期对各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数量、质量及更新、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中心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信息中心及时上报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拖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以及擅自减少应提供信息的;

(二)未按照要求建立、维护、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三)未及时发布、更新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泄漏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五)对已经发现不一致的信息,不进行核对和纠错,造成业务不便的;

(六)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资源,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