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我局保发布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状况、重要信息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五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科室、各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单位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应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后,报送信息中心及时发布。
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提供本单位拟发布信息的收集、编写、报送和日常沟通联络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公布政府信息。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务信息涉及包括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公开该政务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单位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同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单位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单位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单位报请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条 多个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申请,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级机关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其他单位提供资料时,各有关单位应当“迅速、真实、全面”的将资料递送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报上级机关,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 各科室单位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