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淮北市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2026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淮北市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2026年5月9日
淮北市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工作要求,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提升地质灾害防治领域本质安全水平工作方案》(淮自然资规〔2025〕189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2025年度地质灾害汛后核查、地质灾害更新调查和2026年度地质灾害汛前调查成果,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分布概况
淮北市地处淮北平原,地质构造上属华北地台南部,整体结构相对稳定,但受区域性断裂带影响,局部存在构造活动。境内地貌以平原为主,冲积平原面积达2354.50平方公里;低山丘陵区域主要分布于相山、龙脊山等地,面积约386.50平方公里,最高峰为老龙脊,海拔362.9米。全市地势总体呈西北高、东南低缓倾特征,北部分布闸河煤田,南部区域也多有煤田分布,矿业开采历史悠久且仍在持续。受长期采矿活动影响,地面塌陷灾害主要集中于各大中型煤矿的采空区上部;而崩塌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则多发生于工程活动密集的山区及采矿区域。
二、2026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受地质构造复杂性、地层岩性多样以及地下水活动等多重因素影响,淮北市具备发生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及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潜在条件。其中,崩塌与地面塌陷的威胁最为突出。2026年,我市地质灾害风险防控重点应聚焦于强降雨天气下中低丘陵地区可能诱发小型崩塌灾害的潜在风险区域,需提前做好防范部署。
三、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一)重点防范期
全年应重点防范降雨、冰冻、台风和各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汛期(2026年5月至9月),其中3-5月为春汛阶段,需密切关注短时强对流天气及持续性降雨诱发的地质风险;6、7月需重点应对梅汛期强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8、9月则需防范台风活动频繁期伴随的极端降水事件;而10月至次年2月虽为地质灾害相对低发期,但需警惕雨雪冻融交替作用导致的山体崩塌、滑坡等季节性灾害。
(二)重点防范区域
一是露天矿山开采及人工切坡区域。重点包括高楼山、程蒋山等生产矿山的开采区,相山及东部低山丘陵区域废弃矿山形成的历史斜坡或遗留宕口以及各类人工切坡活动区域,需重点防范崩塌、滑坡等边坡失稳灾害。
二是煤矿开采沉陷区域。临涣、韩村、南坪、孙疃、刘桥等煤矿区域,因长期开采活动易引发地面塌陷灾害,需加强风险监测与防范。
三是地面沉降区域。韩村、临涣、五沟等区域,由于采煤塌陷、疏干排水等原因导致的地面沉降风险,需加强关注由此引发的地质安全隐患。
(三)重点防范对象
我市重点防范对象为受威胁的城镇、学校、村庄、集市、公路、铁路、水利、矿山、通讯设施及其它工程建设设施及人员安全等。
四、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灾害治理、日常监测、灾前组织避险等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对因采矿活动及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和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采矿及工程建设单位将治理、监测和预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灾害防治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研究部署各项防灾工作措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教育、工信、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旅、应急、林业、气象、铁路、能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原则,负责组织或督导本行业领域内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避险转移、综合治理等防治工作。
(二)加强巡查排查,提升监测预警精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扎实做好辖区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统筹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镇、学校、居民点、交通干线、旅游景区、重要工程等进行巡查,因地制宜,采取避让或应急治理等有效措施。同时,会同气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研究,提升监测预警时效性和准确度。
(三)落实速报制度,夯实应急准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须严格遵循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上报险情、灾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确保信息畅通;对因报告不及时影响应急处置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救援准备,落实救灾物资、设备、资金、人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专家队伍,确保一旦发生灾情或险情,能够及时有效研判,迅速开展救援与处置。及时更新群测群防网络信息,为精准研判、精准处置提供坚实基础。
(四)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公众防灾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4·22世界地球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6·25土地日”“国际减灾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并依托微信公众号、宣传视频、报刊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知识,营造良好宣传氛围,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五)强化危险性评估,从源头防控灾害。各地在编制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教育、工信、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旅、应急、林业、气象、铁路、能源等行业专项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导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和防治措施,对于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严格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保障防治经费,提升防治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和治理等工作。因采矿活动及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企业要在年度预算中列入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七)落实先搬后采的村庄搬迁模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乡村振兴和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全力推进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避让搬迁安置工作。政府、有关部门、矿山企业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各矿山企业应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严禁未搬先采的采矿模式,实行先搬后采的村庄搬迁模式,从源头上预防因采矿塌陷造成的地裂、房裂灾害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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