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自然资规罚字〔2025〕1号)
违法行为人:淮北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址:濉溪县刘桥镇王堰村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经查,淮北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2017年8月份,未依法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占用濉溪县刘桥镇王堰村、火神庙村集体土地上建沥青搅拌站,经核实该宗地位于刘桥镇王堰村、火神庙村南侧,占地面积27584平方米,属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现状为耕地、交通运输用地,符合刘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25年4月28日我局邀请淮北联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淮北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地情况进行现场实地勘测,出具了《宗地图》,并对勘测结果对照《濉溪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刘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进行套合,该地属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现状为耕地、交通运输用地。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进行立案,2025年4月21日下达了〔2025〕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淮北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按规定履行用地手续,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刘桥镇王堰村、火神庙村集体土地上建沥青搅拌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淮北市************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刘桥镇王堰村、火神庙村集体土地建沥青搅拌站的行为,已形成了违法占地的事实,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有下列证据:1、淮北市************有限公司询问笔录;2、淮北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濉溪县土地利用现状图(I50H102086、I50H102087)局部、刘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局部);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5、用地情况说明;6、2025年4月21日下达了〔2025〕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7、现场勘测笔录;8、宗地图;9、淮北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
5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月10日,你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申请。6月3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5月6日,我局向淮北市************有限公司下达处罚告知书时,淮北市************有限公司已自行拆除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并完成复耕复种,对5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没收建筑物内容,不在予以处罚;鉴于该项目为刘桥镇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刘桥镇政府存在违法批地行为,充分考虑你单位自行整改情形,违法用地行为已整改到位,对5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罚款内容,不在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淮北市************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刘桥镇王堰村、火神庙村集体土地上建沥青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淮北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退还非法占用刘桥镇王堰村、火神庙村集体土地27584平米给刘桥镇王堰村、火神庙村村民委员会;
淮北市************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