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关于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我市拟启动实施立体生态住宅试点项目。参照省内外相关地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试行)》,拟定了我市立体生态住宅相关建设标准要求、支持政策及监管措施等。现将《关于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公众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
1.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建议整理吸纳,请写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2.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邮寄地址:淮北市人民中路318号,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收(邮编:235000)
电子邮箱:1490077072@qq.com
联系电话:0561-3183335
联系人:刘 浩
附件:《关于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试点工作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结合我市实际,经2024年8月23日市政府专题会议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在土地出让公告或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作为立体生态住宅试点的地块。
(二)已出让但未开工建设的单宗居住用地。
(三)已出让但部分开工建设的项目中剩余的相对独立居住地块。
二、申请试点程序
(一)未出让地块
在土地出让公告或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作为立体生态住宅的项目即为试点项目。
(二)已出让地块
1. 已出让地块如申请试点项目,由建设单位连同设计方案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
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提请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审议。
3. 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试点相关要求予以规划审批。
三、建设标准要求
立体生态住宅是将绿色生态理念融入城市建筑,通过设置户属空中花园或公共休闲绿化平台等立体绿化措施,将空中花园与现代建筑相结合,建筑材料和建造方式符合绿色建筑理念的高品质住宅。
(一)户属空中花园
立体生态住宅每户应设置一个空中花园,户属空中花园除满足与住宅套内空间连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高度不低于两个自然层,且层高(下层地坪标高至上层地坪标高)不小于5.6米。
2. 每个户属空中花园应至少有相连的两面对外通透开敞、不封闭、无围护结构,且出挑进深不宜大于6米。
3. 每个户属空中花园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不大于60平方米。
4. 户属空中花园绿化种植面积应≥40%,平均覆土深度≥0.5米,并宜沿开敞面设置,绿化种植应以灌、草合理搭配,宜适当种植小乔木,并科学设置灌溉、排水系统。
5. 户属空中花园所对应的上一层楼的外墙面不能开窗,或采取必要的视线遮挡措施(跃层式户型除外)。
6. 户属空中花园若奇偶层错层设置,奇数各层及偶数各层水平投影均应重合。
(二)公共休闲绿化平台
立体生态住宅每两层可设置一个公共休闲绿化平台,公共休闲绿化平台除满足与住宅公共空间连接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高度不低于两个自然层,且层高(下层地坪标高至上层地坪标高)不小于5.6米。
2.公共休闲绿化平台应至少有一个面对外通透开敞、不封闭,并不得预留后期可改造增设楼板的围护结构或横竖向结构构件。
3. 公共休闲绿化平台绿化种植面积应≥15%;宜沿开敞面种植绿化,以灌、草合理搭配,宜适当种植小乔木,并科学设置灌溉、排水系统。
4. 公共休闲绿化平台若奇偶层错层设置,奇数各层及偶数各层水平投影均应重合。
四、相关支持政策
符合本通知明确的建设标准要求且按照试点程序确定为试点的项目,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计容和产权
1. 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休闲绿化平台不计容积率和产权面积。
2. 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休闲绿化平台不计入人防配建面积基数、不计入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面积基数、不计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面积基数及配套设施配建面积基数。
(二)建筑密度和绿地率
1. 建筑密度按建筑主体首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休闲绿化平台的绿地面积按20%折算计入试点项目绿地率和绿地面积,但不超过项目总用地的10%。
(三)建筑间距控制
1. 试点项目内立体生态住宅之间的间距按建筑主体测算。
2. 立体生态住宅与地块外建筑及与地块内非立体生态住宅建筑的间距,以及立体生态住宅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地等退距应按照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休闲绿化平台的最外边缘计算。
3. 消防和安全距离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建筑面宽和建筑高度
1. 立体生态住宅建筑面宽,可适当突破规划条件的限制,但应符合消防要求。
2. 立体生态住宅建筑高度,可适当突破规划条件的限制,但不得超过80米。
(五)日照管理
1. 试点项目内部立体生态住宅的建筑日照按建筑主体测算,不考虑户属空中花园及公共休闲绿化平台的遮挡影响。
2. 立体生态住宅与地块外建筑及与地块内非立体生态住宅建筑的日照,按照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休闲绿化平台的最外边缘计算。
五、实施监管
(一)严格方案设计审查
开发建设单位应做好户属空中花园及公共绿化平台的景观绿化专项设计方案,方案应充分考虑绿化种植方式、防火、防坠落、防台风和各类极端天气等防护措施,鼓励防护措施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照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建设标准及相关支持政策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审核,审定立体生态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查施工图纸及景观绿化专项设计方案。方案审定并批复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方案及施工图纸。
(二)严把项目验收关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将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休闲绿化平台等特有部分及绿化实施情况纳入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擅自改变功能的,不再享有试点支持政策,由此造成的超容积率、建筑间距不足等问题按违法建设处理。
(三)加强销售环节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将户属空中花园用途、日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纳入房屋销售合同,明确业主后期管理和维护义务,并取得购房业主不改变用途、不破坏绿化种植、不封闭开敞平台、不乱搭乱建的承诺书,若业主违反承诺内容,按违反合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房屋销售环节的全过程监督,重点对房地产合同、价格、广告宣传等环节进行监管。
(四)强化后期监督管理
物业主管部门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加强对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休闲绿化平台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发现、劝阻业主擅自改变用途、毁坏绿化种植、违法乱搭乱建等行为,并积极向辖区执法部门报告。辖区政府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依法依规加大打击力度。
六、其他事项
(一)濉溪县可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后视评估情况修改完善后再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