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服务大厅办理各类登记业务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情况下,各项业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效能的原则,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在法律法规有明确办事时限的情况下,整体压缩承诺办结时限,将所有不动产登记业务2个工作日办结,其中涉及实体经济企业的首次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即时办结,查封、异议登记、抵押注销登记即时办结。
第四条 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第五条 构建超时预警系统。对工作人员超时办理的业务系统进行告警提示。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对无故不按时办结、有意拖延办结甚至故意刁难不办结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