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省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
为通过树立示范典型,激励地方提升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安徽省省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要定期创建一批省级示范县,积极探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持续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平,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机制和制度经验。
《通知》明确,将在2023—2025年开展3批省级示范县创建,创建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2023年创建首批省级示范县,拟评选认定省级示范县6个,其中土地类5个、矿产类1个;其余2批省级示范县根据首批创建效果和实际确定认定名额。
《通知》强调,获评省级示范县在示范周期内享受优先推荐为部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优先选取省级示范县作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技术、政策、机制的创新试点,优先支持省级示范县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支持省级示范县申报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程项目,在生态修复治理等资金分配、用地指标安排、重大项目落地等方面对省级示范县给予优先支持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