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宏新局长接受“行风热线”栏目主持人采访
主持人:曹局长,我市已启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请您跟广大观众朋友介绍一下“大棚房” 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范围。
曹局长:好的。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2018年9月29日淮北市农委、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淮北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农〔2018〕106号)文件,标志着我市全面启动此项整治行动。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工作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公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民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的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1、在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3、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神之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主持人:曹局长,“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的违法违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危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通知》作出此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请您在介绍一下。
曹局长:主要有六项任务,一是全面排查,在全市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园必进、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二是坚决清理整治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的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区分情况,加以整改。三是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从严查处。四是严肃执纪问责,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对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五是尽快回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的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六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
主持人:曹局长,“大棚房”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分那几个阶段进行?
曹局长:分两个阶段,一是排查清理阶段,9月下旬开始,用1个月时间开展全面排查,排查以村为单位,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帐。二是整治整改阶段,10月下旬开始,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展集中整治,并根据整治整改情况,集中通报、公开处理一批典型问题案例。
主持人: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曹局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主持人:对非法占地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曹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主持人: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如何进行处罚?
曹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主持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曹局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从理论上分类有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自由罚。具体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受到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对具体行为应适用何种行政处分作了具体规定。
(三)刑事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的责任有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两种。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主持人: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曹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国土资源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曹局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5、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6、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7、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8、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9、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