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宏新局长接受“行风热线”栏目主持人采访
主持人:国土资源部于今年初下发了《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部署启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请曹局长给观众朋友介绍一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曹局长:好的。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主持人:请曹局长在介绍一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调查对象和任务?
曹局长: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
第三次土地调查主要任务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相较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第三次土地调查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
主持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调查时间安排怎样的呢?请曹局长继续跟观众朋友介绍一下。
曹局长: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调查。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准备工作,全面部署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2020年,汇总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形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成果发布等。
主持人:为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我市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曹局长:(一)及时成立机构。市、县(区)分别成立了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
(二)落实经费保障。为更好的完成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所需经费已列入财政预算,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奠定了基础。
(三)认真编制方案。组织编写完成了市、县(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土地调查的目标和任务、工作内容、技术路线与方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以及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并按统一时点变更,完成数据汇总,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成果。
(四)开展公开招标。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地方全面试行招投标制度和推行项目管理制度,我市正在进行土地调查相关的招投标工作。
主持人:《土地分类》对耕地进行了定义,请曹局长介绍一下什么是耕地?
曹局长: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数码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已复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1.0米,北方宽小于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主持人:我国对耕地保护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曹局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要求各地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加快建立共同责任、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
对于耕地保护的责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对此有明确规定: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在确保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安排,依照法定权限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进行审批,按规定用途决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的分配和使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并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检查与考核已成为检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有力手段,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基层。
主持人:曹局长,村民委员会对耕地保护的责任有哪些?
曹局长:(1)监督村民依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2)制止村民损害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行为;
(3)依法维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4)尊重村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村民符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科学合理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
(6)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基本农田的动态变化趋势。
主持人:《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的土地有那些?
曹局长:主要有以下五种: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主持人:曹局长,如果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建房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曹局长:《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建窑、建房、建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