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化云副局长接受“行风热线”栏目主持人采访
主持人: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宅基地申请的条件,请冀局长给观众朋友介绍一下,农村村民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请使用宅基地?
冀局长:《通知》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农村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需要建设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宅基地。
主持人:《通知》中对于宅基地的申请申请程序进行了规定,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宅基地申请审批?
冀局长:《通知》规定农村村民确需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会议或该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将宅基地分配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宅基地分配方案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批。宅基地批准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和宅基地使用人的登记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申请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在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主持人:《通知》对农村宅基地选址作出了规定,请您继续给观众朋友们做一下介绍。
冀局长:好的,《通知》规定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两个必须强化了规划管控的引导作用。《通知》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修订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要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特别要指出的是,村庄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才能按规定程序报批,以充分尊重民意,提高规划的社会公信力和执行力。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住宅。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同时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按照村庄规划集中建设新居。
主持人:《通知》中还提到了建立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制度和实行村庄用地复垦核销制度,对于这两个制度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呢?
冀局长:《通知》中的建立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制度和实行村庄用地复垦核销制度,是为保障农民住房刚性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在坚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建立起“双平衡”机制,即建立“耕地、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制度。
一是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制度,市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不再与用地指标挂钩,可以根据县级政府的申请按照农民建房确需占农用地的数量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将批准转用土地的数量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实现对农民宅基地应保尽保;
二是建立村庄用地复垦核销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在县域范围内通过自我调节实现“耕地与建设用地”数量的“双平衡”。为了防止耕地只占不补,《通知》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复垦的,省国土资源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省国土资源厅将扣减该地当年相等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暂停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主持人:冀局长,农村村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该如何处理?
冀局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在土地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主持人: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建房,违法吗?
冀局长: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未经审批、擅自搞建设是违法行为。因为《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尤其是耕地是用于农作物耕种的,因此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法的。
主持人:对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如何进行处罚?
冀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主持人:什么是耕地?
冀局长:根据《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对耕地的定义,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数码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已复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1.0米,北方宽小于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主持人:《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的土地有那些?
冀局长:主要有以下五种: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主持人:我国对耕地保护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冀局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要求各地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加快建立共同责任、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
对于耕地保护的责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对此有明确规定: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在确保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安排,依照法定权限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进行审批,按规定用途决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的分配和使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并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检查与考核已成为检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有力手段,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