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宏新局长接受“行风热线”栏目主持人采访
主持人:曹局长,为解决我省部分地方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农村宅基地选址作出了相关规定,请您跟观众朋友介绍一下。
曹局长:经省政府同意,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从规划引导、使用管理、制度创新和严格监管四个层面,进一步规范了宅基地管理,对保护耕地红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通知》规定,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两个必须强化了规划管控的引导作用。《通知》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修订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要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特别要指出的是,村庄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才能按规定程序报批,以充分尊重民意,提高规划的社会公信力和执行力。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住宅。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同时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按照村庄规划集中建设新居。
主持人:《通知》中明确了宅基地申请的条件,请您给观众朋友介绍一下,符合哪种条件才能申请宅基地?
曹局长:《通知》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农村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需要建设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宅基地。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主持人:《通知》对宅基地面积作出相应规定,请您再给观众朋友介绍一下,目前我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执行什么标准?
曹局长:《通知》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综合宅基地所在区位、占地类型以及农村人口和土地资源状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和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宅基地面积标准。目前我市严格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主持人: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建房,违法吗?如果是违法的,怎么进行处罚?
曹局长: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是违法行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有规定,承包地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尤其是耕地是用于农作物耕种的,因此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设是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主持人:曹局长,上面提到了耕地,根据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规定,请您观众朋友们解释一下什么是耕地?
曹局长:《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件对耕地的定义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已复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1.0米,北方宽小于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主持人:我国对耕地保护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曹局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要求各地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对此有明确规定: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在确保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安排,依照法定权限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进行审批,按规定用途决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的分配和使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并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基层。
主持人:为了加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意见》对确保坚守耕地数量和质量两条红线的主要举措有那些?
曹局长:我国是人口大国,解决好吃饭的问题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中央审时度势,及时提出了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新战略,这就是确保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战略底线。同时,为了实现这个战略要求,提出要推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战略。要落实好这个战略,根本的还是要保护好我国的耕地。保护耕地重在守住两条底线,一是耕地数量的红线,二是耕地质量的红线,也就是要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实施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升行动,遏制耕地退化趋势,提升耕地的质量。特别是要把最优质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永续利用。
一是要严格实施耕地的数量保护。通过控增量、挖存量、促集约来减少新增建设占用的耕地总量;既要做到“少占”,还要通过完善占补平衡的责任落实机制,拓展补充耕地的渠道,确保“补足”,守住数量这条红线。
二是要强调耕地质量保护。创新机制来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通过推进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剥离再利用、中低产田的提质改造,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等措施,大力提升稳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实现“建好”这个目标。
三是要扩大耕地轮作休耕的试点,落实耕地生态的保护。耕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在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要明确禁止开垦的区域和地类,来积极开展退化耕地的综合治理。污染耕地的治理修复,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充分发挥耕地的生态作用。要在体制机制上创新,在技术模式上创新,为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技术基础,特别是思想理念基础。
主持人:《意见》提出要继续坚持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和“占优补优”原则,请曹局在介绍一下。
曹局长: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是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的补救措施,对节约集约用地有一种倒逼的效果,全国年均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从1985-1996年的750万亩左右下降到1999-2015年间的350万亩左右,倒逼效果是非常显著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继续坚持占补平衡政策,不仅可以及时补救建设占用耕地对粮食生产能力的影响,同时还可以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倒逼节约高效用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开发利用,我们国家的后备耕地资源正在逐步减少,特别是一些耕地资源比较匮乏的省、市,落实占补平衡政策遇到了一些现实的问题,与中央要求的占补平衡要数量、质量都到位还有差距。《意见》按照“控占用、调方式、算大帐、差别化”的思路,提出了改进和规范占补平衡管理新的政策措施。一是要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源头上来减轻占补平衡的压力。“调方式”;二是要转变补充耕地的方式,尽量减少未利用地的开发,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来落实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三是要从单纯强调项目挂钩算细账,转向兼顾区域平衡上算大账,更好地落实地方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四是要充分考虑区域差异和项目差异,实事求是地解决占补平衡的困难,构建“县域平衡为主,省域调剂为辅,国家统筹为补充”这样一种占补平衡的新格局。《意见》特别强调,必须坚持“占优补优”的原则,通过严格的监管、考核,来实现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更好地实现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协调统一。
主持人:《意见》中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耕地保护的四方面激励约束机制是怎么规定的?
曹局长:耕地保护关系国计民生,在耕地的保护中,激励约束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主要是:
(一)建立行政责任机制。也就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耕地保护要党政同责,党委政府得一起做这件事,要把各级政府行政力量用好。行政的手段主要是要强化地方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落实到村集体。《意见》要求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现在制定自然资源考核的办法里面,耕地保护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二)建立法律约束机制。也就是要运用好法律手段。现在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法规,已将近20年没有修改,下一步会把现在改革试点中的成果充实到里面去,进一步把法治化工作做好。
(三)建立经济激励机制。也就是经济手段。要整合相关资金,建立耕地保护的奖补机制。在《意见》中提出,要整合中央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奖补,从实际出发建立补偿机制、奖补机制。规范市、县之间,包括少数的省与省之间的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机制,让真正保护耕地的地方或者是耕地增加的地方“不吃亏”,同时让保护耕地的集体和农民能够“得实惠”。
(四)建立利益调节机制。也就是要注意发挥好利益调节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国土资源部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部署,土地政策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即通过复垦,耕地增加了,节约出来的指标也可以作为占补平衡指标,这对于扶贫搬迁、农民发展脱贫产业会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