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宏新局长接受“行风热线”栏目主持人采访
主持人:长期以来,由于宅基地管理制度与当前农村发展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省部分地方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比较严重。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请问曹局长该《通知》的下发对我们以后的宅基地管理工作有何重要意义?
曹局长:一直以来我省部分地方宅基地管理比较混乱,亟需出台相关文件进行规范,《通知》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管理,保护耕地红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知》的出台主要是保障农民宅基地法定权利和遏制违法占地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结婚分户、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农户有权依法取得宅基地。占用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县级政府批准即可,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必须报市甚至省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于可用于农民建住房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严重不足,导致农户占用农用地建住宅难以得到批准,在法定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许多农户非法占地建住宅,咱们皖北地区尤其严重。其次是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农村人口大量流动,由于缺少宅基地退出机制,“空心村”问题愈加突出。同时,传统的“一户一宅”单宗分散方式分配宅基地,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宅基地人均面积高,粗放利用问题十分突出。最后是落实国家政策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国务院先后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探索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要求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国土资源部和省里也先后出台了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文件,对加强宅基地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总之,必须通过制度的创新,在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使农民取得宅基地的法定权利得到应有保障,并解决违法占地建住宅的问题。
主持人:《通知》对农村宅基地选址作出了相关规定,请您给观众朋友们做一下介绍。
曹局长:《通知》中规定,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两个必须强化了规划管控的引导作用。《通知》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修订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要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特别要指出的是,村庄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才能按规定程序报批,以充分尊重民意,提高规划的社会公信力和执行力。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住宅。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同时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按照村庄规划集中建设新居。
主持人:《通知》中还提到了建立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制度和实行村庄用地复垦核销制度,对于这两个制度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呢?
曹局长:《通知》中的建立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制度和实行村庄用地复垦核销制度,是为保障农民住房刚性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通知》规定了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和村庄用地复垦核销2项制度,在坚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建立起“双平衡”机制,即建立“耕地、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制度。一是建立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制度,市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不再与用地指标挂钩,可以根据县级政府的申请按照农民建房确需占农用地的数量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将批准转用土地的数量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实现对农民宅基地应保尽保。二是建立村庄用地复垦核销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在县域范围内通过自我调节实现“耕地与建设用地”数量的“双平衡”。为了防止耕地只占不补,《通知》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复垦的,省国土资源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省国土资源厅将扣减该地当年相等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暂停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主持人:《通知》中还对于宅基地的申请程序进行了规定,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宅基地申请审批呢?
曹局长:咱们农村村民确需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会议或该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将宅基地分配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宅基地分配方案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批。宅基地批准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和宅基地使用人的登记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申请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在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主持人:《通知》中明确了宅基地申请的条件,请您再给观众朋友介绍一下,符合哪种条件才能申请宅基地?
曹局长:农村村民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农村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需要建设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宅基地。
主持人:曹局长,农村村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该如何处理?
曹局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在土地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主持人: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建房,违法吗?
曹局长: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未经审批、擅自搞建设是违法行为。因为《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尤其是耕地是用于农作物耕种的,因此擅自建设改变土地用途是违法的。
主持人:对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如何进行处罚?
曹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主持人:什么是耕地?
曹局长:根据《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对耕地的定义,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数码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已复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1.0米,北方宽小于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