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宏新局长、金星副局长接受“行风热线”栏目主持人采访
主题:2017年11月份曹宏新局长、金星副局长接受“行风热线”栏目主持人采访
嘉宾:
主持人:曹局长,《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等多项制度。请你介绍一下,什么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曹局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世界上一些土地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采用的一种土地利用制度。所谓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按照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主持人:什么是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曹局长:《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主持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曹局长: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转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
主持人:划拨用地的范围有哪些?
曹局长:《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主持人: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是否需要报批?
曹局长:《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建设用途,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主持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曹局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是缴纳了土地补偿、安置等较低的费用后取得的,相对国家来说也是无偿的。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转让、出租、抵押上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 必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 依照相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此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意转让、出租、抵押,只有在依法报批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允许转让、出租、抵押。
主持人: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曹局长: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方式可以分为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主持人:哪些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
曹局长: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严禁以其它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应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主持人:建设单位如果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是否需要报批?
曹局长: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的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主持人:有哪几种情形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曹局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六)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的。
主持人: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曹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曹局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主持人:对非法占地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曹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定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主持人:曹局长,现在农村生活条件相对提高,一些农村村民在没有申请宅基地的情况下就私自非法占地建住宅,对于农村村民这种非法占地建住宅,如何进行处罚?
曹局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也是非法占地的一种,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适用此条只针对农村村民建民宅,在查处案件是要调查清楚违法行为人是否是农村村民,如果是城镇居民则不能适用此条,而应按照刚才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主持人: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如何进行处罚?
曹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