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8月份政风行风热线
主持人:《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管理是如何规定的?请徐局长介绍一下。
徐局长:《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主持人:请徐局长再介绍一下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是如何分工的?
徐局长:农村宅基地管理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土地用途转用、土地整理复垦、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拟订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等工作。具体工作中包括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相对于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职责是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具体承担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主持人:不动产登记是自然资源部门重要职责,请徐局长继续介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徐局长: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主持人: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哪些情形不予登记?
徐局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同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主持人:为强化农村建房管理,国家出台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规定,请徐局长介绍“八不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徐局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是: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主持人:为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国家也出台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规定,请徐局长介绍具体内容有哪些?
徐局长:也有八个方面的内容: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7、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
8、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主持人:针对“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具体要求是什么?
徐局长: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主要是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主持人:请徐局长再介绍“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的要求是什么?
徐局长: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批地主要是要求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主持人:近年来我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类型有哪些?
徐局长:国家调查核实,近年来一些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触碰了耕地保护的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其违法类型有非法占地、非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出售房屋等,既包括住宅类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服务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业类房屋。
主持人:请徐局长介绍一下违法乱占耕地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徐局长: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非法占地行为。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损坏的。
2、非法转让行为。即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即非法批准征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主持人: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是什么?
徐局长:《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规定构成犯罪有两个要件,一是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二是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具体来说: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对方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