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月份政风行风热线
主持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各地全面启动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请曹局长介绍一下本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有哪些新要求?
曹局长:首先,要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突出体现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性、科学性、协调性、操作性、权威性。
1、要体现国土空间规划在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战略引领地位,强调底线约束,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2、要采用科学的理念、方法、工作方式编制和实施规划,运用城市设计、乡村营造、大数据等手段,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3、要协调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的关系。
4、要注重操作性,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要考虑规划如何实施,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保障规划实施。
5、要强化规划权威,规划一经批复,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对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违规行为,要严肃追责。
其次,要统一规划数据基础和规划期限,谋划全域全要素、陆海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1、基础数据要以三调数据作为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统筹考虑全国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湿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调查监测评价成果。
2、将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叠加到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上,形成全域“一张图”。
3、夯实基础研究,在全面摸清家底、深入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因地制宜编制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必须做到立足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最后,同步搭建信息系统。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基础,同步搭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平台,统筹建设国家、省、市、县各级系统,实现上下贯通,做到自上而下一个标准、一个体系、一个接口,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主持人:请曹局长介绍一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有哪些突出的特点?
曹局长:突出特点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有利于解决原有空间规划存在的冲突问题,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相融合,形成全国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2、体现国家意志的约束性规划体系,保障国家发展战略有效实施。该国土空间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规划要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要落实总体规划,对空间发展作出战略性系统性安排。
3、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体系,体现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以促进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4、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规划体系,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空间开发保护方面提出解决方案,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5、强化规划权威的规划体系。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定性,国土空间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和违规变更。各项开发建设活动要符合规划,不能违规进行建设。对规划的调整和修改有严格的限制,同时严格规划的实施监管,要求管控边界和约束性指标要落地。
6、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规划体系。按照明晰事权、权责对等原则,理顺各层级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划分,明确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要点。
主持人:曹局长,请您继续介绍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哪些层次、类型,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曹局长:本次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改革是国家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土空间规划“四梁八柱”的构建,从其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我们可以简单把它归纳为“五级三类”。
五级指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的国家、省、市、县、乡镇。国家和省级规划侧重战略性,对全国和省域国土空间格局作出全局安排,提出对下层级规划约束性要求和引导性内容;市县级规划承上启下,侧重传导性;乡镇级规划侧重实施性,实现各类管控要素精准落地。五级规划自上而下编制,落实国家战略,体现国家意志,下层级规划要符合上层级规划要求,不得违反上层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性内容。
三类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一是各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全局性安排,强调综合性;二是相关专项规划可在国家、省、市、县层级编制,强调专业性,是对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空间保护利用的安排;三是详细规划在市县及以下编制,强调可操作性,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主持人:曹局长,请再着重介绍一下我市本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原则、路径是什么?
曹局长:淮北市本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本着“节约、高效、实用”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实施导向,注重把握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打造山水生态之城,突出淮北市特色自然风貌。
坚持摸清底数、划定底线、做靓底色、优化底盘、彰显底蕴,明确探索构建“格局—底线—用途—修复”空间管控体系工作路径:一是探索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坚持走资源型城市高质量转型发展之路,研究资源型城市双评价工作方法,探寻空间结构、功能、效率、韧性的相互关系,优化国土空间格局,落实民生设施,规划好每一寸土地。二是探索跨区域协同发展。加强徐(州)淮(北)宿(州)区域协同发展研究,重点推进“空间协同一体、交通互联互通、生态共保共治、产业差异竞合、设施共建共享”五大协同发展战略,为区域协同发展对接预留空间。三是探索市县规划同步编制。注重市县规划指标体系的衔接,在编制市级规划时,同步分解落实相应县级规划指标,确保市县规划指标体系相互衔接、无缝对接。四是探索平原地区山水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紧扣平原地区山水城市特色,做靓底色,彰显底蕴,凸显淮北山水城市特色风貌。五是探索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淮北历年来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经验,进一步挖掘“深改湖,浅造田,不深不浅种藕莲,稳建厂,沉修路,半稳半沉栽上树”的综合治理模式,做好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文章。
主持人:为落实国家、省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部署,我市也全面启动了国土空间编制工作,请曹局长简要介绍一下工作开展情况。
曹局长:大家知道,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其作为一种新兴的规划类型,兼具着土地保护利用和城市发展管控的职能。为做好《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规划编制工作,我市自启动此项工作以来开展了以下重点工作。一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为规划编制技术承担单位;二是经市政府批准制定出台了《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明确了本次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原则、工作内容、实施步骤和职责分工;三是按照《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用地分类完成三调数据分析与用途分类转换;四是完成“双评估”“双评价”工作,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是本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重中之重,“双评估”“双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到未来城市国土空间保护和开发利用格局;五是以淮北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和格局研究为主线开展了国土空间专题研究。已初步完成“新型城镇化与人口发展、区域协同与城乡融合发展、产业转型与创新发展路径、城市综合交通、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5项专题研究成果,其他6个专题研究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开展;六是开展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工作,评估成果通过省厅上报自然资源部,下一步我市将紧紧围绕国家、省统一部署,强力推进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成果上报、审批,为推进我市城乡融合发展提供支撑。
主持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为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前阶段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请曹局长介绍一下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曹局长:首先,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本《通知》从以下八个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7、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
8、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其次,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本《通知》进一步明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三,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
1、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单列。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保障计划指标需求,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2、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3、加强规划管控。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4、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5、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主持人:请曹局长继续介绍违法占用耕地追究刑事责任有哪些情形?
曹局长: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非法占用耕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方面有以下三种情形:
1、非法占地行为。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损坏的。
2、非法转让行为。即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即非法批准征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主持人:曹局长,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是什么?
曹局长:《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规定构成犯罪有两个要件,一是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二是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具体来说: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对方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